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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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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110439
科目: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 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試問:前開規定所稱「法令另有規定」及「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之意涵為何?請舉例闡明之。又,分別共有土地之共有人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時,其分割方法為何?請 申述之。(25 分)
二、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2 分之 1)面積 400 平方公尺之 A 地;2 人並訂定分管契約,約定各自使用 200 平方公尺之特定位置。嗣甲將其 分管範圍內之 100 平方公尺土地建築 1 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 屋,與其配偶丙共同居住使用,其餘 100 平方公尺土地則出借予丁建屋 居住使用。之後,甲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於是, 該原屬甲所有 A 地之應有部分 2 分之 1,經主管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予以列冊管理逾 15 年,惟丙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地政 機關遂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由戊得標。試問:於前述設 例之情況,依土地法之規定,何人對該標售之 A 地應有部分 2 分之 1 有 優先購買權?如各優先購買權人均有意優先承購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應如何處理之?(25 分)
三、甲於民國 90 年 1 月購買取得 A 地號土地;93 年 9 月,A 地號土地因辦 理市地重劃,甲經重劃公告確定分配取得 B 地號土地。嗣甲於 100 年 9 月 死亡,B 地號土地於 101 年 7 月經辦竣繼承登記為甲之繼承人乙之名義。 110 年 8 月,乙出售 B 地號土地予丙,並依法申報移轉現值。試問:關 於乙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否有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之適用?又,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 建築,仍作農業使用之都市土地,徵收田賦;其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及 「依法不能建築」之意涵為何?以上兩項問題,請申述之。 (25 分)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 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 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 償。」試問:前揭規定所稱「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其情 形為何?又,如各該權利,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而視為消 滅,致應予補償,並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計補償金額時,依不動產估價 技術規則規定,其估價應考慮之因素為何?請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