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 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嗣後土地回復原狀,且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者,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其所有權回復取得之程序,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12 條係基於天然變遷之不可抗力,於土地滅失時以法律效果宣告私權消滅。但土地若因自然堆積、河道變遷等因素再度露出,為避免原權利人利益受不當侵害,法律允許原所有權人於證明為其原有土地後得回復其所有權。其性質上屬於既存權利之復活,並非新取得,惟仍須經登記方生對抗效力。
依同條但書,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天然變遷
土地之沉沒須因洪水、河道變更、天然淤積等非人為之自然原因。若因人工開闢或公共工程致土地滅失者,不得適用。
土地已回復原狀
指原沉沒區域因自然堆積或水流變化而再度露出,並具有可供辨識之地形。
原所有人得證明為其原有土地
申請人須提出足以認定露出土地與原筆地相同之證據,如舊地籍圖、地籍卡、航照圖、地形變遷資料等。
原權利人應先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聲請查界。地政機關需:
提取並比對原地籍圖、地籍卡等歷史資料;
審查航照圖、舊河道圖等資料;
進行現場勘測,以查定露出土地是否與原筆地相符。
此階段旨在確認露出土地之位置、範圍及界址。
因浮覆地多涉及河川區域,地政機關或申請人須取得河川主管機關(如水利署河川局)意見,以確認:
該露出土地係屬天然回復;
未被編定為法定河川區域、公有水域或水利用地。
若土地已依法公告為公有河川地,則不得辦理私有權回復登記。
地政機關將作成:
查界記錄、
測量成果圖、
地籍調查意見書,
以作為回復登記之依據。
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持測量成果及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登記。
應備文件包括:
登記申請書;
身分證明;
舊地籍圖、地籍卡片等原有土地證據;
測量成果圖及查界紀錄;
河川主管機關意見書(必要時)。
地政機關審查後,認定符合土地法第 12 條但書要件,即予以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
所有權自登記完成時恢復,並對抗第三人。該土地依法回復為私有土地,得依一般土地法制規範為處分、設定負擔或移轉。
土地因天然變遷沉沒後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如能提出足證該露出土地為其原有土地之證據,並經地政機關查界、測量及取得河川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得依土地法第 12 條但書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其程序包括查界、測量、主管機關意見及登記申請等,全部完成後即可正式恢復既存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