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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128577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 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嗣後土地回復原狀,且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者,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其所有權回復取得之程序,說明如下:

一、法規意旨與回復所有權之性質

土地法第 12 條係基於天然變遷之不可抗力,於土地滅失時以法律效果宣告私權消滅。但土地若因自然堆積、河道變遷等因素再度露出,為避免原權利人利益受不當侵害,法律允許原所有權人於證明為其原有土地後得回復其所有權。其性質上屬於既存權利之復活,並非新取得,惟仍須經登記方生對抗效力。

二、回復所有權申請之要件

依同條但書,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 天然變遷
    土地之沉沒須因洪水、河道變更、天然淤積等非人為之自然原因。若因人工開闢或公共工程致土地滅失者,不得適用。

  2. 土地已回復原狀
    指原沉沒區域因自然堆積或水流變化而再度露出,並具有可供辨識之地形。

  3. 原所有人得證明為其原有土地
    申請人須提出足以認定露出土地與原筆地相同之證據,如舊地籍圖、地籍卡、航照圖、地形變遷資料等。

三、程序(核心爭點)

(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調查與查界

原權利人應先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聲請查界。地政機關需:

  1. 提取並比對原地籍圖、地籍卡等歷史資料;

  2. 審查航照圖、舊河道圖等資料;

  3. 進行現場勘測,以查定露出土地是否與原筆地相符。

此階段旨在確認露出土地之位置、範圍及界址。

(二)函詢河川主管機關

因浮覆地多涉及河川區域,地政機關或申請人須取得河川主管機關(如水利署河川局)意見,以確認:

  1. 該露出土地係屬天然回復;

  2. 未被編定為法定河川區域、公有水域或水利用地。

若土地已依法公告為公有河川地,則不得辦理私有權回復登記。

(三)經查界無誤後,地政事務所完成測量成果

地政機關將作成:

  • 查界記錄、

  • 測量成果圖、

  • 地籍調查意見書,

以作為回復登記之依據。

(四)申請「所有權回復登記」

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持測量成果及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登記。
應備文件包括:

  1. 登記申請書;

  2. 身分證明;

  3. 舊地籍圖、地籍卡片等原有土地證據;

  4. 測量成果圖及查界紀錄;

  5. 河川主管機關意見書(必要時)。

地政機關審查後,認定符合土地法第 12 條但書要件,即予以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

四、登記完成後之效力

所有權自登記完成時恢復,並對抗第三人。該土地依法回復為私有土地,得依一般土地法制規範為處分、設定負擔或移轉。

五、結論

土地因天然變遷沉沒後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如能提出足證該露出土地為其原有土地之證據,並經地政機關查界、測量及取得河川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得依土地法第 12 條但書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其程序包括查界、測量、主管機關意見及登記申請等,全部完成後即可正式恢復既存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