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與乙相撞,致乙車損人傷。嗣甲之上開過 失傷害行為經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乙於99年 12月31日刑事庭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醫藥費及機車毀損之損害。上開附帶 民事訴訟經刑事庭於100 年5 月10日裁定移送前來民事庭 ,甲於100 年6 月5 日抗辯乙不得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 車毀損之損害,乙旋表明願就車損部分繳納裁判費,並於 100 年6 月15日繳畢。問:乙繳納裁判費後,其賠償機車 損害之請求,是否於99年12月3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 即合法繫屬於法院?審查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雖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然其係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之人,始得提起,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 人,縱令依其他事由可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提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以判決駁 回,如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其訴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 庭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