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地,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B)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 地,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C)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 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D)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經濟部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78), C(58), D(200), E(0) #2332552

詳解 (共 2 筆)

#4037667
第 49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
,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D)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
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第 53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
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標售。
第 52-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
政院核准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
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28
0
#4036688

國有財產法第49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
,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