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廢止徵收之條件?
(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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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33), C(24), D(24), E(0) #2332550
統計: A(287), B(33), C(24), D(24), E(0) #2332550
詳解 (共 1 筆)
#432548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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