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國土計畫審議與復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B)縣(市)國土計畫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C)國土計畫審議完成後,應公開展覽 30 日
(D)縣(市)國土計畫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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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2), C(226), D(117), E(0) #2332554

詳解 (共 1 筆)

#4076354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
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
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
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
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結
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
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經復議決定維持原核
定計畫時,應即依規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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