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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097年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答案卷家政科1-50#5254 | 科目:教甄◆家庭教育(家政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097年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答案卷家政科1-50#5254

年份:97年

科目:教甄◆家庭教育(家政科)

\20.依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篇,沒有收入的一方可以和有收入的一方協議一筆可使用金錢,這 筆金錢稱為什麼?
(A) 家務零用金
(B) 自由處分金
(C) 自由運用金
(D) 家務工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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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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