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 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B)應先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C)應向原處分機關聲請為假處分
(D)應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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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9), C(21), D(319), E(0) #1646678

詳解 (共 4 筆)

#3583156

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有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停止執行:提起排除不利益,所以主要是配合撤銷訴訟

假扣押,假處分:提起爭訟是要獲得利益,主要配合的是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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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585
如果有基本概念的話,看完選項就可以先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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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651

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 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因本案屬否准處分(非積極執行性處分),申請停止執行並非適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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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先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依本案情況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非經訴願程序,且本案應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ㅤㅤ
(C) 應向原處分機關聲請為假處分❌
假處分應由法院裁定,不是行政機關。
ㅤㅤ
(D) 應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300條

甲公司不服主管機關否准其聯合行為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的目的,有兩種主要方式:

  1. 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的效力暫時停止)

  2. 假處分(針對行政訴訟中請求法院創設性命令的暫時保護措施)

本題的情境中,「主管機關否准聯合行為」是一種不利處分(即不允許甲公司從事聯合行為),並非立即發生強制力的執行處分,且申請停止執行對於此情況下的權利保護效果有限。因此,若甲公司希望能在訴訟進行期間暫時取得准許聯合行為的效果,就必須透過假處分,請求法院暫時創設允許的狀態。

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300條聲請假處分的權限屬於行政法院,故應向行政法院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1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行政訴訟法第 300 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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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842
程序目前在行政訴訟,當然是向行政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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