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甲女的臉書遭到不明人士傳送 100 多則示愛訊息,內容強調自己性能力驚人,並欲餽贈現金與其發生性關係等,甲女遂向派出所報案,下列處理何者最不適當?
(A)受理本案,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一般性騷擾案件
(B)在隱密安全處詢問甲女,且過程一律全程錄影(音)
(C)若本案加害人身分不明,應召開調查處理小組會議,審查性騷擾事件是否成立
(D)調查處理小組調查結果應副知婦幼警察隊
統計: A(137), B(919), C(556), D(119), E(0) #2017854
詳解 (共 7 筆)
新修正之性騷擾作業程序,目前沒有這項規定了
五、注意事項:
(八)辦理性騷擾案件,於分駐(派出)所詢問當事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宜於偵詢室或分駐(派出)所之隱密安全處所為之,並全程錄影音;對於被害人製作筆(紀)錄時,應徵詢被害人同意始可錄影,過程中應儘量避免讓被害人與相對人對質。
以下為
最新修正的標準作業程序「處理性騷擾事(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刪除應徵詢被害人同意始可錄影
https://www.ttcpb.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ttcpb/service/201905031731200.pdf&flag=doc
五、注意事項:
(一)詢問紀錄格式仍沿用調查筆錄格式。
(二)員警接受民眾報案、受理民眾申訴書(紀錄),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時,檢附相關資料函請其所屬單位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人及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上述事件調查中得知涉及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案件,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時,並依刑事案件偵辦移送。
(三)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時,業務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工)局(處);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時,業務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員警受理後,檢附申訴人申訴書(紀錄),由分局防治組函送該所屬主管機關續為調查,並副知申訴人。
(四)1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本法義務而應處罰鍰,依 行政罰法 第 31 條 移請主管機關裁處。
(五)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事(案)件製作相關文書時,被害人及未滿18歲之加害人真實姓名應以代號稱之;滿18歲之加害人則顯示之。
(六)警察機關辦理性騷擾申訴事件,為調查加害人所屬機關(構)或僱用人等資料之需要,得向勞工保險局函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
(七)手機簡訊或網際網路等方式發生性騷擾事件,以事件發生地(即被害人發現騷擾內容之上網或接收簡訊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調查管轄單位,惟遇偶發事件,被害人於遠地出差接收簡訊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為便利被害人協助調查,得以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調查管轄機關,但調查結果仍應函知事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
(八)民眾於國內搭乘交通運輸工具,發生性騷擾事(案)件時,依警察偵辦刑案管轄原則及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民眾至抵達地之警察機關報案,該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依報案人陳述將案件轉給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辦理。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單位時,由發生地警察機關逕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知事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
(九)警察機關依單一窗口受理非本轄性騷擾事(案)件時,應請申(告)訴人填寫申訴書,並製作被害人詢問紀錄或調查筆錄,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後,再行移轉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辦理後續調查事宜,並應即通知該警察機關調閱監視錄影等,以即時保全證據。
(十)性騷擾事(案)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處理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之告訴案件,應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3點「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依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 條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辦理。
(十一)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十二)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事(案)件之通報及協助事宜,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辦理,於24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線上通報兒少保護案件。
(十三)性騷擾事(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十四)應注意於期限內完成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合法方式送達(例如:親自送達或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時,調查小組得就相關事證進行審查,以避免影響案件調查時效及當事人再申訴權益。
(十五)受理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之罪及刑法強制猥褻罪等案件時,應確實詢問被害人或申訴人是否提出告訴(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並記明筆錄。其告訴條件完備者,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強制猥褻案件,認定係犯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性騷擾罪時,檢察官自得逕為適當之起訴或由法官變更起訴法條逕為適當之判決,以確保被害人權益。
(十六)性騷擾申訴案件成立與否,應由分局副分局長、防治組組長、偵查隊副隊長或相當職務人員、業管偵查佐、家防官、分駐所或派出所所長,組成以3人至5人為代表,至少出席3人。另受理員警為列席人員,不計入代表人數內,召開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小組會議審查並作成調查報告書。
(十七)警察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事(案)件後,應依規定期限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於受理後即時輸入;「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於召開調查處理小組會議後7日內完成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