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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重複)#71513 |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重複)#71513

年份:105年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已刪除】18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 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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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94877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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