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
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國中小應編制輔導教師數,
民國 105 年 8 月之後,國中超過幾班(不含)以上須
增置第二名專任輔導教師?
(A)10 班
(B)20 班
(C)30 班
(D)40 班
統計: A(89), B(693), C(221), D(53), E(0) #1337280
詳解 (共 8 筆)
覺得數字真是太混亂了,所以自己整理一遍複習~僅供參考~
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22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
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小: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國中: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
*補充高中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中: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小結
國民教育法對專輔的規定比較不嚴格,但是學生輔導法有更明確的規定。
員額編制準則雖是國民教育法的衍生,
但是其規定的內容卻是用學生輔導法比較嚴格的數字去規定的,並且會比「法」的階層再更詳細(囉嗦XD)一點,再舉例與以此類推~【法的階層大於規準(行政命令?)】。
而且整理下來發現...
其實只有國中的數字在不同法上不一樣,所以我覺得可以記成這樣:
| 國小 | 國中 | 高中 | |
| 國教法 | 24 | 21 | X |
| 學生輔導法 | 24 | 15 | 12 |
| 員額編製準則 | 24 | 15 | 12 |
整理完了~應該就是這樣吧,希望下次不會再錯了(法規請等我考上再改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