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
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
少於?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未規定家長代表人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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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49), C(656), D(176), E(0) #1337281
統計: A(211), B(49), C(656), D(176), E(0) #1337281
詳解 (共 3 筆)
#1453650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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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662
2024.5.24.法規更新《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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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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