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依警政署 102 年 5 月 6 日警署行字第 1020090155 號函示,有關現階段編排員警服勤時數的規定,下列何 者錯誤?
(A)每日勤務時數以 8-10 小時為原則
(B)除值宿分駐、派出所(小隊)外,每人每日勤務時數以 10 小時為度
(C)每日服勤時間得依需求酌予延長 2 至 4 小時,必要時得以固定延長 4 小時
(D)各單位仍應依既 有之勤務編排方式編排勤務,嚴禁以 3 段式或 3 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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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3), C(534), D(48), E(0) #2543643

詳解 (共 3 筆)

#5007550
❌(C) 每日服勤時間得依需求酌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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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089
這題規定太久了現在都以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自112年9月1日生效為主了

三、 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二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 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二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二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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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8492
(C)每日服勤時間得依需求酌予延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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