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比例原則在各警察法規之規定條文,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執行法第 3 條
(B)行政程序法 7 條
(C)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
(D)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66), C(86), D(519), E(0) #2543631
統計: A(51), B(66), C(86), D(519), E(0) #2543631
詳解 (共 5 筆)
#5317641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集會遊行法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