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資料之銷毀行為?
(A)將警察蒐集之個人資料自登記(列管)簿冊或電腦檔案中註記移除
(B)將警察蒐集之個人資料化為碎紙漿
(C)將警察蒐集之個人資料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D)將警察蒐集 之個人資料消磁或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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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22), C(52), D(15), E(0) #2543625

詳解 (共 1 筆)

#626173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3 第一項
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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