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3 年 3 月 21 日大法官釋字 718 號針對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
係屬違憲,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現行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與未來修法改採「報備
制」之差異敘述,何者正確?
(A)在基本理念上,報備制為原則不許、例外許可
(B)在申報目的上,許可
制為請求保護
(C)在行政機關受理申報後之程序上,報備制受理機關必須為意表示(准或不准)
(D)對於申
報所為限制之性質上,報備制為獨立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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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1), C(57), D(326), E(0) #2543624
統計: A(16), B(201), C(57), D(326), E(0) #2543624
詳解 (共 1 筆)
#5399359
A - 報備制原則許可,例外不可
B - 報備制才是請求保護,因原則都可以(如果沒有報備警方可能不知悉)
C - 在行政機關受理申報後之程序上,許可制受理機關必須為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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