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有關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輸入藥品外盒之標示,如係委託製造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者,其外盒之受託廠名稱地址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
(B)貼標籤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
(C)輸入藥品其製造廠之廠名及廠址之籤條,得委託國內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執行
(D)以塑膠為包裝容器之大型輸注液,應於容器上標示其與藥品接觸之材質名稱
(E)一律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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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1), B(1160), C(1545), D(1155), E(3000) #1383112
統計: A(1461), B(1160), C(1545), D(1155), E(3000) #1383112
詳解 (共 10 筆)
#1617041
C選項在修法前是錯誤的(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9條第一項第四點:但製造廠名及廠址之籤條,仍應於原廠貼妥,不得於國內委託執行。)
但修法後就正確,因此這題四個選項都正確所以送分。
修法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40049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12、17、20、22-1、32、49、52~55、60、73、 110 條條文及第 39 條附件二、第 40 條附件四、第 42 條附件八; 除第 53 條條文、第 39 條條文之附件二及第 40 條條文之附件四自 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第二十條修法變更內容:
第一項第二點:
(三)原廠未於外盒刊載製造廠名及廠 址者,藥商得併 同前目標示內 容,以小籤條標 示之。
(四)如係委託製造, 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者,其 外盒之受託廠名 稱、地址,得以 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
第一項第四點:
依本款執行包 裝及貼標籤作業之國 內藥廠或醫藥物流中 心資訊,得不載於小 籤條內。
如果有不清楚的可以再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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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391
此次修法只有針對西藥,因此C選項對中藥而言依然錯誤(詳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1條第一項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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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276
這題全選項正確,阿摩這樣標我還以為全部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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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595
貼標籤(籤條)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作業程序執行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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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362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四個選項的錯誤錯在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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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040
此題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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