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屬立法自由形成的範圍
(B)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得強制業者標示商品內容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D)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有違比例原則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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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98), C(1709), D(306), E(89) #1871120
統計: A(171), B(198), C(1709), D(306), E(89) #1871120
詳解 (共 3 筆)
#3061453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釋字第 656 號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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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622
釋字第 656 號有新的變更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亦應予以變更。
這題沒有答案了!!E以上皆非,請阿摩改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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