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罷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係基於被選舉人受選民委任之考量所設 之制度
(C)立法委員有言論免責權,如係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原選舉區選舉人不得以立法委員所為言論不當為 理由予以罷免
(D)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先經立法委員之提議與同意,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不得直接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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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67), C(1872), D(446), E(0) #1871123
統計: A(188), B(67), C(1872), D(446), E(0) #1871123
詳解 (共 9 筆)
#3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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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釋字第 331 號
C 釋字第 401 號
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8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下列何者不適用?
(A)鄉鎮公所代表選舉當選人
(B)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
(C)平地原住民區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
(D)直轄市議員選舉當選人
(A)鄉鎮公所代表選舉當選人
(B)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
(C)平地原住民區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
(D)直轄市議員選舉當選人
答案:B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6 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法學知識稅務特考三等(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64756
154
0
#3022942
補上釋字~
釋字第 331 號 n n
n n 解釋公布日期nn 解釋爭點n n
公職選罷法就僑選及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規定違憲?
n n 解釋文n n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 釋401 |
|---|
| 爭點 | n 選民得因國大代表暨立委之言論及表決不當而予罷免? n |
|---|---|
| 解釋文 | n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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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376957
用個簡單的想法做參考,立委的免責權是用來在院會中使用的
而人民的罷免權是憲法所賦予的,當然可以針對他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當然能不能成功又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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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459
(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四 章 罷免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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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113
罷免是不是不用理由
不然像黃國昌也被罷免
真的太沒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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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069
所以是不是全國選區立委綠色過半 是不是總統就不會被罷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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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870
罷免是政治責任
彈劾是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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