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舊教師法有關「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 任為教師」之規定,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A)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
(B)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C)執行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D)執行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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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3317377

簡單解析一下

一、本題的"職業選擇"和"執行職業":

1.職業選擇自由即字面意思,白話就是人民想從事何種行業有其自由,當然像是職業殺手就......
2.執行職業自由就是以何種方式來執行人民所從事的職業有其自由

二、本題的"主觀"和"客觀"限制:以廚師為例

1.主觀限制是指可以依靠個人的努力而改變的條件,一般沒證照也可以去廚房幫忙炒菜、路邊擺攤。可是如果要求要有廚師證照,則"要求具備廚師證照"就成了主觀限制。你可以去考,考不考得上那是你可以努力達成的。特級廚師就別問了
2.客觀限制則與主觀相反。例如想當廚師必須你的父母其中之一是白人、或者跟天菜主廚一樣帥(嗯?

綜上所述,本解釋是"被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所解聘的老師想要再次回鍋被舊教師法拒絕,該規定是否違憲",

明顯人民"想要從事教師(職業選擇自由)"+"行為不檢、以致有損師道(主觀限制,因為老師可以行為有檢、不損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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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911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

聲請人被檢舉性侵害學員,雖調查結果並無此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然認定其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故不予續聘;聲請人不服,經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認系爭規定侵害其工作權,聲請釋憲。本號解釋涉及教師法規定若教師有損師道就不得聘任為教師是否違憲之爭議。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有關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部分,未讓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的老師有機會再任教職,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應屬違憲,主管機關應於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完成修正,否則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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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716

主觀限制 

我覺得不行,但可以努力看看


客觀限制

大家覺得不行,努力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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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72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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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399
已經有教師的資格,但因為行為不檢不得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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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225
釋702:以致因系爭規定一之原因而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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