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理由時,下列何者並非此項裁定正本之應受送達人?
(A)告訴人
(B)證人
(C)被告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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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297), C(30), D(95), E(0) #2796784
統計: A(212), B(1297), C(30), D(95), E(0) #2796784
詳解 (共 5 筆)
#5276717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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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463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不過裁定正本之應受送達人仍為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258-3條
1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2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3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5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總統府網站(112年06月21日 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Deteai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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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876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8-3&k1=%e4%ba%a4%e4%bb%98%e5%af%a9%e5%88%a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8-3&k1=%e4%ba%a4%e4%bb%98%e5%af%a9%e5%88%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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