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當然發生取得時效中斷?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B)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C)占有為他人侵奪者
(D)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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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31), C(468), D(519), E(0) #353436
統計: A(53), B(131), C(468), D(519), E(0) #353436
詳解 (共 10 筆)
#52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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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546
771規定四項時效中斷外,皆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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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16
民法第7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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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85
D應該是喪失取得時效,而非中斷(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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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164
民法第 771 條
I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II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II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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