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事項,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監護登記
(B)輔助登記
(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D)死亡宣告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35), C(78), D(861), E(0) #187839
統計: A(38), B(35), C(78), D(861), E(0) #187839
詳解 (共 4 筆)
#4140344
不得委託他人申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其他的可以直接書面委託,不必附理由。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法院離婚、死亡宣告、住址變更、分合戶、初設戶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等更正、門牌、除了英文的各種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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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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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 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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