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事項,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監護登記
(B)輔助登記
(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D)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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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5), C(78), D(861), E(0) #187839

詳解 (共 4 筆)

#2503340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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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344

不得委託他人申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其他的可以直接書面委託,不必附理由。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法院離婚死亡宣告、住址變更、分合戶、初設戶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等更正、門牌、除了英文的各種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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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53
第 35 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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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50

第 45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

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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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1129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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