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選舉無效訴訟之被告:
(A)檢察官
(B)候選人
(C)選舉委員會
(D)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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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8), C(1294), D(425), E(0) #187456
統計: A(33), B(98), C(1294), D(425), E(0) #187456
詳解 (共 4 筆)
#388204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機關違法,足以影響當選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15日內,以選務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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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394
選舉誰辦的?選舉委員會嘛!所以選舉無效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當選是誰當選?當選人嘛!不會是選舉委員會當選,所以當選無效是以當選人為被告
當選是誰當選?當選人嘛!不會是選舉委員會當選,所以當選無效是以當選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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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27
| 第 118 條 |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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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773
當選無效➡️當選人為被告
(選委會、檢察官、同選區候選人得提出,當選名單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該管法院提出)
選舉;罷免無效➡️選委會為被告
(選舉人、檢察官;被罷免人、罷免提案人,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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