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A)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但其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
(B)未成年人之繼承權被侵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侵害後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C)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繼承人
(D)配偶與曾孫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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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30), C(121), D(64), E(0) #232111
統計: A(41), B(930), C(121), D(64), E(0) #232111
詳解 (共 4 筆)
#852470
A.順序相同,應繼份也相同
C.被繼承人還有父母或配偶要考慮
D.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通通都是平分
C.被繼承人還有父母或配偶要考慮
D.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通通都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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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638
(C) 改成
1.被繼承人無子女,仍不得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 繼承人 ∵§1138 法定繼承人
2.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贈與100萬於其弟之長子為 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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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234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兄弟姊妹)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祖父母)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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