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律事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為意思表示之一種
(B)行為人表示一定期望,依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效力之行為者,乃為意思通知
(C)請求履行債務為觀念通知
(D)因宥恕而生離婚請求權消滅之效果者,該宥恕即為感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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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68), C(699), D(87), E(0) #232069
統計: A(34), B(268), C(699), D(87), E(0) #232069
詳解 (共 6 筆)
#846638
①觀念通知:即表意人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如:社團召開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②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③情感表示:即表示情感之行為間有可能發生法律效果者,如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
二、事實行為:係指因自然的事實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如:埋藏物發現、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添附、住所設定廢止、債之清償、無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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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96
(C)為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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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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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901
B.意思通知
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
意思表示
由意思與表示所組成,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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