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何者錯誤?
(A)夫妻離婚,未成年人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B)被認領者
(C)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D)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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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4), B(82), C(42), D(127), E(0) #187843

詳解 (共 10 筆)

#341158


第 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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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77
96年以前舊法條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就是考你新舊法條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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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92
根據民法親屬篇 其實A也是可以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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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96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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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21
考戶籍法只能用戶籍法的角度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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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31
此題應是無解
A. 依民法第1059條是可以改姓的
適用戶籍法第8條第5款 其他依法改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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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09
我絕得她只是在講 直接向戶政機關能申請的 沒包括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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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56
喔~
原來是這樣啊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已經被刪除
多謝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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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74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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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47
A不行~~A是舊法條,就是不夠嚴謹,96年才刪了,要依照民法1059條規定去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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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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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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