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隱名合夥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出名合夥人執行業務
(B)對企業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C)企業財產權屬於出名合夥人
(D)不得用權利、勞務、信用等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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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0686), C(2101), D(1683), E(0) #150247
統計: A(278), B(10686), C(2101), D(1683), E(0) #150247
詳解 (共 6 筆)
#312901
隱名合夥人:
1. 就是一般說的幕後金主,只有以金錢方式出資,對債務沒有補充義務,in another word,對於合夥事業所負之債務沒有再行出資的義務,合夥事業負債也不等同於隱名合夥人負債, 故無對企業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 『隱名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的出資是移轉歸屬於出名營業人的,也就是必須承擔出名營業人捲款潛逃的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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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42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回應B,所以B選項錯誤
來源:民法703條
企管,也要考民法阿?MY GOD
來源:民法703條
企管,也要考民法阿?MY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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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91
無限公司- 得用權利、勞務、信用等方式出資(公司法43)
兩合公司- 不得用權利、勞務、信用等方式出資(公司法117)
股份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僅得依現金或其他財產出資(公司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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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357
隱名合夥人是俗稱的乾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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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378
好像不是 隱名合夥人有出錢 沒掛名
乾股相反 沒有出錢 卻得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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