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書狀先行程序適用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整理自保成考用)
(A)無明顯爭執之案件
(B)當事人事實上有難以到庭之虞
(C)僅適用合議庭
(D)需借重法律外專家專業知識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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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85), C(1086), D(156), E(0) #439939

詳解 (共 3 筆)

#699284
(C)合議與獨任皆適用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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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966

(A)無明顯爭執之案件(O)
(B)當事人事實上有難以到庭之虞(O)
(C)適用合議庭(X;獨任制亦適用)
(D)需借重法律外專家專業知識之案件(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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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77

第 265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

之。

第 266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

第 267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

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

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

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

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

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

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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