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B)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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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66), C(16), D(43), E(0) #361398

詳解 (共 5 筆)

#541265
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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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55
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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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654
D.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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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749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X;須他造同意。補充:此事由在第一審才不須他造同意)
(B)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O)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X;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X;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 第 448 條 (第一審之續行②)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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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10

民訴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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