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卻漏未記載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應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B)該公告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C)整份契約無效
(D)企業經營者之負責人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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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77), C(310), D(4), E(0) #350189
統計: A(52), B(977), C(310), D(4), E(0) #350189
詳解 (共 10 筆)
#1400004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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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6-1 條 |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 |
| 第 57 條 |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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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B正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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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C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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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30
看不太懂最佳解為何是最佳解....
而且標黃底的看下來 好像除了D選項 都是對的
(A) 第56條 好像僅適用於
第24條之商品標示、第25條之保證書、第26條之商品包裝
不曉得以上條約跟定型化契約未記載應記載事項有何相關...
(D) 應該是因為消保相關的罰則(第56~62條) 頂多是行政罰 沒有刑法 所以有期徒刑一定是錯的
不曉得(C)該如何解讀
到最後好像只能依4F所說的施行細則確認(B)一定是對的
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其他選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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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906
B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5: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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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23
B應該是若記載事項後始能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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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018
真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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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20
C 看最佳解答解釋為 部分無效、部分有效。部會因為未記載事項而全部無效,除非顯失公平者,才整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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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805
消保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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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67
D選項哪裡錯?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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