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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74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749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乙於 97 年 5 月 5 日開車撞傷甲,雙方商談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起訴請求賠償。乙提出時 效抗辯後,甲發現原來乙受僱於丙公司,係執行職務加害於甲,甲乃主張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
(A)有理由,丙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對丙的消滅時效尚未完成
(C)無理由,因為甲對乙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也不得對丙請求賠償
(D)無理由,因為甲不可單獨請求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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