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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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 B(35), C(63), D(307), E(0) #223550
統計: A(693), B(35), C(63), D(307), E(0) #223550
詳解 (共 7 筆)
#828639
罰緩(30,000 - 150,000): 未於24小時內通報
免職或解聘:未通報而再度發生性侵害案件、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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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98
名 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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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69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略)…
l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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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7
抱歉~題目在複製貼上的時候~有跳行~><
正確題目如下:
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①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②予以免職或解職 ③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④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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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713
題目不完全,應該寫疑似性侵事件未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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