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之消費爭議救濟管道?
(A)申訴與調解
(B)個別訴訟
(C)集體訴訟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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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15), C(152), D(3320), E(0) #199249
統計: A(138), B(115), C(152), D(3320), E(0) #199249
詳解 (共 6 筆)
#435178
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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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69
<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之<消費爭議>救濟管道有下列三種:
1.申訴;
2.調解;
3.訴訟:包含有:(1)個別訴訟;(2)集體訴訟。
1.申訴;
2.調解;
3.訴訟:包含有:(1)個別訴訟;(2)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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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8194
消費者保護法第 44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20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法第 52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所以,結論是<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之<消費爭議>救濟管道有下列三種:
1.申訴;
2.調解;
3.訴訟:包含有:(1)個別訴訟;(2)集體訴訟。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20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法第 52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所以,結論是<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之<消費爭議>救濟管道有下列三種:
1.申訴;
2.調解;
3.訴訟:包含有:(1)個別訴訟;(2)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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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76
「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摘自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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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92
消費者保護法所設計的解決消費爭議的方法包括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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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12
這題我的判斷訴願是行政上的,因為法條我也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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