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並得另置其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若干人。其中,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之編制原則為:
(A)主任為兼任,輔導教師為專任
(B)主任及輔導教師為專任
(C)主任為專任,輔導教師為專任或兼任
(D)輔導教師應其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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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646), C(277), D(127), E(0) #377005

詳解 (共 4 筆)

#604492
應該是國民教育法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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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168
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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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79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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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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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修法~
變成 國教法第'21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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