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調處
(B)調解
(C)仲裁
(D)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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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6), B(162), C(26), D(7), E(0) #435532

詳解 (共 1 筆)

#925353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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