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經依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多少百分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10
(B)20
(C)3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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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89), C(35), D(916), E(0) #435529
統計: A(391), B(89), C(35), D(916), E(0) #435529
詳解 (共 4 筆)
#925349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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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23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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