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多少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亦達多少以上者之同意?
(A)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一;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一
(B)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全體土地面積三分之二
(C)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
(D)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全體土地面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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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68), C(1355), D(362), E(0) #43552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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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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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38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釋字第 732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釋字第 232 號
解 釋 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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