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超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時,額外土地應如何處理?
(A)限期分劃出賣,逾期得徵收之
(B)強制出租,否則由該管政府徵收
(C)限期放領,逾期得照價收買
(D)視土地種類及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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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8), B(9), C(213), D(161), E(0) #435550

詳解 (共 3 筆)

#1236398

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即內政部)】之核定。

土地法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土地法施行法
第 7 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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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73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
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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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土地法:徵收。平均地權:照價收買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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