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之規定,立法院對於國家機關之設置,有何職權?
(A)所有國家機關之組織均應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B)立法院對於國家機關之設立程序與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C)立法院應尊重行政院,所有國家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均由行政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
(D)行政機關應尊重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之地位,設立國家機關後,將組織規程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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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2132), C(117), D(506), E(0) #350158
統計: A(278), B(2132), C(117), D(506), E(0) #350158
詳解 (共 3 筆)
#483931
| 第 3 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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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3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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