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即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明確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65), B(280), C(30), D(142), E(0) #187889
統計: A(6465), B(280), C(30), D(142), E(0) #187889
詳解 (共 2 筆)
#755193
關鍵字:過苛
24
0
#21296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4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41)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7年4月18日 |
|
解釋爭點 |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
|
解釋文 |
菸
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
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 |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