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2)第十一條之規定,鑑輔會應於何時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A)安置會議召開兩週前
(B)安置會議召開一週前
(C)IEP會議召開一週前
(D)IEP會議召開一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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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1315), C(95), D(62), E(0) #202085

詳解 (共 7 筆)

#1060634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民國 101 05 31

第 9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鑑輔會:

完成評估報告:二個月內

通知學校審議結果:十五日內

通知家長審議結果: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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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00
安七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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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67
鑑輔會應於 安置會議召開一週前(七天)  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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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749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布日期】101.05.31第9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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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83
101.11.26最新的施行細則已無此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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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57

不過我有看到新北市一條的新的單行法


法規名稱: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第六條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資格證明書,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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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07

那應該就看題目問依據哪個法條選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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