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九十九年新修正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轉銜服務資料應包括未來進路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
(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C) 各發展遲緩兒童於安置確定後一個月內,需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D)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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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1), C(1314), D(132), E(0) #360485
統計: A(56), B(211), C(1314), D(132), E(0) #360485
詳解 (共 5 筆)
#427753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
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
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
料移送安置場所。
一、第一項明定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
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妥為規劃安置場所。
二、第二項明定安置學前教育場所兒
童,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
依規定於轉介前召開轉銜會議及確
定後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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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66
各發展遲緩兒童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安置確定後2個星期內,需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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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06
(C)選項應改為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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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73
| 名 稱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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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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