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以下關於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之提供何者為非?
(A) 身心障礙學生於試場服務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
(B)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作答方式調整涵蓋代謄答案卡服務
(C)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申請考試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
(D)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弱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及必要
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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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56), C(169), D(1110), E(0) #426644
統計: A(309), B(256), C(169), D(1110), E(0) #426644
詳解 (共 5 筆)
#672712
第 五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
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
(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
務。 所以(D)改成優勢管道喔!
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
(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
務。 所以(D)改成優勢管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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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87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101.7.24)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
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
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
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
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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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85
第 四 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
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
)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D選項科目特性非衡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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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701
(D)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弱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及必要之服務→→學習優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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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69
(D)應該怎麼改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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