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於無管轄權之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並指摘法院無管轄權時,上級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
(B)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僅得依原告之聲請,將案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無管轄權之法院即因擬制合意管轄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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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93), C(42), D(108), E(0) #361400
統計: A(31), B(293), C(42), D(108), E(0) #361400
詳解 (共 9 筆)
#1301726
A. §452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外,不在此限。
BC.§28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D. §25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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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258
謝謝小佑子, 我找到法條了
| 第 452 條 |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 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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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70
| 第 28 條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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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790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只有違背專屬管轄才可廢棄原判決)
這題跟100年高級三級第一試題目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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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92
d擬制的 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該 法院無管轄權,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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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006
(A)當事人對於無管轄權之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並指摘法院無管轄權時,上級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X;原則上不得廢棄原判決。例外:專屬管轄)
(B)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O)
(C)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僅得依原告之聲請,將案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X;亦得依職權裁定移送)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無管轄權之法院即因擬制合意管轄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X;尚缺另一要件: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B)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O)
(C)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僅得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無管轄權之法院即因擬制合意管轄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X;尚缺另一要件: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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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08
民訴2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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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09
D是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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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454
(A)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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