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180 萬元、
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
得價金為 280 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 60 萬元
(B) 135 萬元
(C) 120 萬元
(D) 18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08), C(77), D(17), E(0) #232102
統計: A(9), B(108), C(77), D(17), E(0) #232102
詳解 (共 9 筆)
#898287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要先記住下述觀念:次序的讓與、拋棄為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次序的變更為絕對效力(縱使發生在讓與跟拋棄之後,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權利,很暴力!)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180萬、丙100萬、丁0萬)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
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180萬
5.乙、丁於180萬之內,依比例(如果是讓與次序,不依比例,而是被讓與次序人先受償,有剩而讓與人後受償)受清償
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180萬:60萬=3:1,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35萬,丁拿45萬
故B選項為正確。
要先記住下述觀念:次序的讓與、拋棄為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次序的變更為絕對效力(縱使發生在讓與跟拋棄之後,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權利,很暴力!)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180萬、丙100萬、丁0萬)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
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180萬
5.乙、丁於180萬之內,依比例(如果是讓與次序,不依比例,而是被讓與次序人先受償,有剩而讓與人後受償)受清償
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180萬:60萬=3:1,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35萬,丁拿45萬
故B選項為正確。
38
0
#898293
附帶一提,如果乙對丁為次序變更呢?
次序變更的前提是,要全部次序人同意(因為會影響兩造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受償權),還要有登記,以下假設乙丙丁都同意乙、丁間次序變更
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次序變更的前提是,要全部次序人同意(因為會影響兩造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受償權),還要有登記,以下假設乙丙丁都同意乙、丁間次序變更
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有絕對效力的變更,將使丙受償可能改變,此時重新計算次序
3.重新計算順位下,丁為第一順位,丙為第二順位,乙為第三順位
3.新順位下,丁拿60萬,丙拿120萬(丙的受償真的改變了!),乙拿100萬
3.重新計算順位下,丁為第一順位,丙為第二順位,乙為第三順位
3.新順位下,丁拿60萬,丙拿120萬(丙的受償真的改變了!),乙拿100萬
11
0
#1425719
在附帶一提,如果乙對丁為次序讓與呢?
次序讓與的情形下,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相對效力的讓與,讓丁得於乙之受償權(180萬)內受償60萬,然後丙接續之後受償120萬,乙只能在接續其後拿剩下的100萬。
次序讓與的情形下,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相對效力的讓與,讓丁得於乙之受償權(180萬)內受償60萬,然後丙接續之後受償120萬,乙只能在接續其後拿剩下的100萬。
4
1
#247058
180*180/(180+60)=135
3
0
#2991728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要先記住下述觀念:次序的讓與、拋棄為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次序的變更為絕對效力(縱使發生在讓與跟拋棄之後,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權利,很暴力!)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180萬、丙100萬、丁0萬)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
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180萬
5.乙、丁於180萬之內,依比例(如果是讓與次序,不依比例,而是被讓與次序人先受償,有剩而讓與人後受償)受清償
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180萬:60萬=3:1,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35萬,丁拿45萬
故B選項為正確。
3
0
#2991727
答覆6F
您的意思是問: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這個選項嗎? 假設是,丙的100萬來源,是甲剩餘財產的280萬減去乙的債權180萬,所以剩100萬而來。
之所以這樣計算,是因為題目是問「次序拋棄」,而「次序拋棄」是不影響其他人的,為了達到不影響的目的,所以會先計算出其他人在原本狀態中可以拿多少,丙在原本狀態下可以拿100萬,所以是100萬,這就是為何要先討論「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的原因。
2
0
#710344
乙、丙、丁:135、100、45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