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為後,如果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的處分有異議時,可以採取何種救濟手段?
(A)得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B)得提請該地方政府將該案件移轉法院審理
(C)得逕行提起訴願,就該訴願之決定不得再有異議
(D)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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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43), C(34), D(1150), E(0) #350194
統計: A(162), B(43), C(34), D(1150), E(0) #350194
詳解 (共 5 筆)
#375323
| 第 34 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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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83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服
中央主關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會 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不服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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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949
地方申訴=>中央審議,訴願=>訴願,行政訴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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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58
性平法§34 I
X (A)得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X (B)得提請該地方政府將該案件移轉法院審理
X (C)得逕行提起訴願,就該訴願之決定不得再有異議 訴願→行政訴訟
○(D)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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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52
申訴 再申訴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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