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會(代表會)定期開會時,地方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對於地方首長的施政報告,議員(代表)可提出:
(A)業務報告
(B)業務質詢
(C)施政總質詢
(D)專案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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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6), C(1358), D(8), E(0) #388511
統計: A(16), B(206), C(1358), D(8), E(0) #388511
詳解 (共 4 筆)
#1124332
首長-施政總質詢
單位主管-業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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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66
| 第 48 條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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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33
地方制度法 § 48
施政、業務報告之提出及質詢
地方制度法 § 49
列席說明之義務﹝大會 or 小組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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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86
請問依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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