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記者甲報導乙金控公司為在金融改革中取得利益,而以天價賄賂政府官員。乙公司認為名譽受
有損害,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
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B)乙公司就其商譽損害所致精神上損害,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C)乙公司證明商譽及減少經濟利益之損害,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D)乙公司請求甲之報社連帶賠償時,甲之報社得主張甲係特約撰稿,故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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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98), C(677), D(15), E(0) #232093
統計: A(76), B(198), C(677), D(15), E(0) #232093
詳解 (共 4 筆)
#897991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A)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 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錯誤 依據大法官解釋656號(節錄):「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簡言之,要求登報道歉可以,只要沒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B)乙公司就其商譽損害所致精神上損害,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錯誤
通說跟實務(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判例)都認為法人沒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D)乙公司請求甲之報社連帶賠償時,甲之報社得主張甲係特約撰稿,故不須負責→錯誤
(A)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 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錯誤 依據大法官解釋656號(節錄):「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簡言之,要求登報道歉可以,只要沒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B)乙公司就其商譽損害所致精神上損害,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錯誤
通說跟實務(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判例)都認為法人沒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D)乙公司請求甲之報社連帶賠償時,甲之報社得主張甲係特約撰稿,故不須負責→錯誤
| 民法第188條 |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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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374
111憲判字2號說
已經不能登報道歉了
違反言論自由跟表意自由
656號釋字需作修正
所以黑人不能叫大牙登報道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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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30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
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
本題B是否應也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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