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克魯斯先生與我國女子小璇結婚,嗣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克魯斯先生依姓名條例等規定該如何使用姓名?
(A)與小璇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歸化不必使用中文姓名,初設戶籍應使用中文姓名
(B)與小璇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歸化、初設戶籍時均應使用中文姓名
(C)與小璇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歸化、初設戶籍均不必使用中文姓名
(D)與小璇辦理結婚登記不必使用中文姓名,申請歸化、初設戶籍應使用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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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885), C(17), D(157), E(0) #187831

詳解 (共 3 筆)

#307310

第 3 條   國民於初次設定戶籍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 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 理。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回復國籍者 ,其中文姓名,以喪失國籍時之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應以中文姓名登記,並得以原有外文 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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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193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 2 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 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 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結婚→申請歸化,以我我國民戶籍資料上外國人的名字為準,所以結婚也要先有中文名)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 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申請歸化→結婚→獲得歸化許可,以歸化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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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225

姓名條例

第2條(姓名登記)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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